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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一、 香港雇主须安排年龄介乎十八岁至六十五岁的相关雇员,加入注册强积金计划。 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由市场上的执照受托人管理的强积金计划(例如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持牌保险公司),然后安排相关员工加入该计划。

二、
强制性供款是根据雇员相关收入的10%计算的。 雇主及其雇员每人必须支付各5%。

三、
强制性供款设有最高和最低收入限制。 如果雇员每月收入低于港币7,100元,他们将被免除雇员强制性供款的部份,但雇主仍然需要缴纳相当于雇员收入的5%的金额。

四、
如果雇员每月收入超过港币30,000元,雇主及雇员只须向该计划缴付各港币30,000元的5%(即每月港币1,500元)。 当然,他们可以选择在强制性供款之外增加额外的自愿性供款。

五、
如果雇员属于以下任何一类人士,雇主和相关雇员不需要加入强积金计划:
(1)
家务雇员;  
(2)
自雇小贩;
(3)
受法定退休金及公积金计划所涵盖的人士(例如香港公务员或补助学校的教师);
(4)
获得豁免证明的职业退休计划的人士;
(5)
来香港工作不超过13个月的海外人士或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退休人士; 和
(6)
驻香港欧洲联盟属下欧洲委员会办事处的雇员。

雇主可访问强积金管理局网页(http://www.mpfa.org.hk),了解有关香港法定规定的更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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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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