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知识库  中国  投资中国  一般资讯  中国税务 - 差额征税浅析 

知识库

分享

中国税务 - 差额征税浅析

中国税务 差额征税浅析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以后,为了解决某些应税项目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抵扣方法,其在多个行业中均有实行。

一、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且有扣除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三、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销售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计算提供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参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增值税。

四、  差额征税开票

差额征税除了税法明确规定差额部分(指扣除部分,下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以外,均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种方式下销售方缴纳的增值税与购买方抵扣增值税金额一致,开票方式分为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剩余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三种。其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经纪代理服务。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付款票据由收款单位开具。

(2)
旅游服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此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
劳务派遣服务。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此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
安保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开票方式同劳务派遣服务。

(5)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此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6)  
签证代理服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此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此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8)
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人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 自2018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
航空运输服务。纳税人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2、     差额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种方式下销售方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差额纳税,购买方可全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 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符合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联系:
电邮: info@kaizencpa.com
电话: +852 2341 1444
手提电话:+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启源办事处: 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纽约 - 伦敦 - 东京 - 吉隆坡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