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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雇用保险的就业促进津贴

日本雇用保险的就业促进津贴

构成日本的求职者补助中第二大类的元素便是就职促进补助(日文“就職促進給付”)。就职促进补助中有一类鼓励失业者再就业的补助,称为“就业促进津贴”。就业促进津贴根据劳动者在不同情景下的再就业情况,再细分为再就业津贴、就业促进稳定津贴、就业津贴及常用就业预备津贴。

本指引中,启源将参照日本厚生劳动省资料,简要介绍雇用保险的就职促进津贴,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另外,本所可提供日本社会保险加入及工资计算之服务,如有需要,可进一步联系本所专业顾问。

一、  再就业津贴

具备领取雇用保险基本补助(日文“基本手当”)资格之人士(以下简称为“补助对象”)在稳定就职(受雇成为雇用保险参保人、或成为雇主并雇用有雇用保险参保人)后,如领取基本补助的剩余天数占规定支付天数的3分之1以上,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则可以申领再就业津贴(日文“再就職手当”):

  1. 预计工作期间超1年;
  2. 待期期间(失业者完成雇用保险基本补助的领取资格认定手续后,处于失业状态7天的时间段)后就职或开业(成为雇主并雇用雇用保险参保人);
  3. 如适用雇用保险的支付限制,则在待期期间起1个月内经公共职业安定所、或其它已许可备案的职业介绍事业者的介绍而就职;
  4. 并非受雇于前雇主(包括在资本、资金、人士、交易层面与前雇主关系亲密的其他雇主);
  5. 就职日前3年内未领取再就业津贴或常用就业预备津贴;
  6. 并非受雇于在认定补助领取资格前已内定录用的雇主;
  7. 原则上,再就业后,补助对象满足雇用保险参保人资格。

再就业津贴的金额计算式为【基本补助日额×领取基本补助的剩余天数×支付率】。领取基本补助的剩余天数如占规定支付天数的3分之1以上,则支付率为60%;如占3分之2以上,则支付率为70%。“基本补助日额”存在上限限制,上限额于每年8月1日重新规定。

二、  就业促进稳定津贴

再就业津贴的补助对象如持续受雇于再就业的雇主满6个月,且该6个月内平均每日领取的薪资低于领取雇用保险补助前上份工作的平均日薪,则可以于再就职日起满6个月次日后的2个月内,申领就业促进稳定津贴(日文“就業促進定着手当”)。但是,因开业成为雇主而领取再就业津贴的补助对象不适用就业促进稳定津贴制度。

就业促进稳定津贴的金额计算式为【(上份工作的平均日薪-再就业后6个月内的平均日薪)×再就业后6个月内计算薪资的天数】。“上份工作的平均日薪”存在上限限制,上限额于每年8月1日重新规定。就业促进稳定津贴的金额亦存在上限限制,上限额计算式为【基本补助日额×领取基本补助的剩余天数×支付率】,支付率为30%或40%。

正在领取再就业津贴、就业促进稳定津贴之人士如离职再次回到失业状态,则可以根据再就业津贴、就业促进稳定津贴的剩余领取天数,领取基本补助。如领取再就业津贴、就业促进稳定津贴之人士持续工作满12个月(被雇主解雇、或雇主破产时为6个月),则产生新的雇用保险领取资格,再次回到失业状态时,可根据最新的雇用保险领取资格重新计算、领取基本补助、再就业津贴、就业促进稳定津贴等。

三、  就业津贴

如补助对象再就业的工作不属于再就业津贴的支付范围,即并非长期的、稳定的雇用形式,则补助对象可以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申领就业津贴(日文“就業手当”):

  1. 就职前日,领取基本补助的剩余天数占规定支付天数的3分之1以上(如规定支付天数仅有90天或120天,则领取基本补助的剩余天数为45天以上即可);
  2. 未能稳定就业(例如预计工作期间不满1年);
  3. 待期期间后就职;
  4. 并非受雇于前雇主(包括文本第一节所述之其他雇主);
  5. 并非受雇于在认定补助领取资格前已内定录用的雇主;
  6. 如适用雇用保险的支付限制,则在待期期间起1个月内经公共职业安定所、或其它已许可备案的职业介绍事业者的介绍而就职。

就业津贴的金额计算式为【就业日×30%×基本补助日额】,值得注意的是,“基本补助日额”存在上限限制,上限额于每年8月1日重新规定。

四、  常用就业预备津贴

常用就业预备津贴(日文“常用就職支度手当”),是具备领取基本补助(仅限领取基本补助的剩余天数占规定支付天数的3分之1以下)、高龄求职者补助、一次性特例金或日工劳动者求职者补助之人士中的难以就职之人士(残障人等)在得到稳定就业时领取的补助。

常用就业预备津贴的金额计算式为【基础数×40%×基本补助日额】,基础数根据领取基本补助的剩余天数而异,具体如下表所示:

领取基本补助的剩余天数

基础数

90天以上

90

45~89

45~89(实际剩余天数)

未满4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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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日本雇用保险制度简述

2.   日本雇用保险的基本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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