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批准后列入损失的部分。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其包括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 坏账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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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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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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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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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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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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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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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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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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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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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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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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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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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证据
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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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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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盘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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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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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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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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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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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等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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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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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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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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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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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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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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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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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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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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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其他可税前扣除的情形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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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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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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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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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是指企业账务处理上已做坏账核销分录,如果企业只计提减值损失,则不属于“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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