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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雇用保险制度简述

日本雇用保险制度简述

日本的雇用保险主要向失业劳动者、难以继续就业的劳动者、为了养育儿女而停止工作的劳动者等等提供经济援助,促进劳动者就业,改善劳动者的生活工作状态。除此之外,雇佣保险亦对希望接受教育训练提高工作能力的劳动者提供各项经济援助。简而言之,雇用保险是以预防失业、改善雇用状态、增加就业机会、发展工作能力、增进劳动者群体福祉作为主要目的,有效解决社会性失业问题之日本最重要的社会保险之一。

雇用保险的前身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起步于昭和22年(1947年),以保障失业者生活安定为目的,将应对劳动者失业后产生的问题作为工作重心,向失业劳动者支付失业补助金。27年后,日本政府在原有基础上,将雇用改善事业、能力发展事业、雇用福祉事业并入失业保险,创设了雇用保险,失业保险制度废除。之后,雇用保险制度几经改革,构成了如今功能更加全面、结构更加系统化的制度体系。

现在,由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面向65岁以上的劳动者之“雇用保险复数事业劳动者制度”也受到了高龄化现象逾显严重的日本社会各方人士以及海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

本指引中,启源将参照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资料,结合雇用保险法,简要介绍日本的雇用保险制度,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另外,本所可提供日本社会保险加入及工资计算之服务,如有需要,可进一步联系本所专业顾问。

一、  雇用保险

雇用保险是由日本政府掌管的、关于失业及就业帮助之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已雇用员工的商业实体。雇用保险的依据法律是《雇用保险法》,保险人是日本政府,财源是员工和雇主负担的保险费及国库支出。雇用保险与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简称劳灾保险)统称为劳动保险。

二、  制度构造

雇用保险制度构造庞大且复杂,共分为3大类。

  1. 失业等补助

    失业等补助共分为4类,具体如下:

    (1)  求职者补助,包括面向一般参保人的基本补助、技能习得津贴(内含听讲津贴、通所津贴)、寄宿津贴、伤病津贴;面向高龄参保人的高龄求职者补助;面向短期雇用特例参保人的一次性特例金;面向日工劳动参保人的日工劳动求职者补助。
    (2)  就职促进补助,包括就业促进津贴(内含再就业津贴、就业促进稳定津贴、就业津贴、常用就业预备津贴)、搬家费、求职活动支援费(内含广域求职活动费、短期训练听讲费、求职活动相关劳务使用费)。
    (3)  教育训练补助,包括教育训练补助金。
    (4)  雇用持续补助,包括高龄雇用持续补助及介护休业补助。

  2. 育儿休业补助

    育儿休业补助分类下仅有育儿休业补助金。

  3. 雇用保险二事业

    雇用保险二事业分别为雇用安定事业、能力开发事业。

三、  适用事业所

适用事业所(日文“適用事業所”)即具备使其雇用的员工参加雇用保险的义务之事业所。即使只有1位员工,只要该员工符合雇用保险的参保条件,员工所属事业所即为适用事业所。

员工人数未满5人的个人事务所、美容美发行业和饮食业等服务业店铺,以及经营渔业、林业、农业、水产业的个人事务所(即使员工人数已满5人),视为“暂定自愿适用事业所”(日文“暫定任意適用事業所”)。如超过半数员工同意参保,并由雇主提交申请,经审批后亦可参加雇用保险,该情况下视为“自愿适用事业所”(日文“任意適用事業所”)。

值得注意的是,雇用船员的商业实体较为特殊。与同一雇主签订雇用合同的船员及船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使在同一设施内工作,应视作分别存在2间以上适用事业所,同一适用事业所的参保人中不能同时包括船员及船员以外的劳动者。此外,雇用有船员的渔业、林业、农业、水产业的雇主,直接视为适用事业所。

四、  参保人

雇用保险参保人是受雇于适用事业所之劳动者,但符合雇用保险法第4条或第6条、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2或第4条的劳动者不属于参保人。劳动者一旦符合雇佣保险参保条件,不论本人有无意愿参保,均强制成为参保人,无权拒绝。

五、  保险金

根据《关于劳动保险的保险金的征收等的法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金征收法”)第68条,雇用保险的初始保险金率如下表所示:

行业区分

保险金率

失业等补助部分

二事业部分

承担比率

雇主

员工

一般行业

1.55%

1.2%

0.35%

0.95%

0.6%

农林水产/清酒制造业

1.75%

1.4%

0.35%

1.05%

0.7%

建设业

1.85%

1.4%

0.45%

1.15%

0.7%


值得注意的是,农林水产行业中不会因季节变化休业或缩小事业规模、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行业被视为“一般行业”,包括牛马培育业/鸡、猪养殖业/乳蓄业、园艺服务业、内水面养殖业、雇用船员的行业。

劳动保险金征收法第12条第8、9项规定,厚生劳动大臣可以听取劳动政策审议会的意见,在上下0.4%范围内调整保险金率,亦可以在满足规定条件下在上下0.05%的范围内调节二事业部分的比率,调节后的保险金率最长1年有效。例如,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2020年度的保险金率如下表所示:

行业区分

保险金率

失业等补助部分

二事业部分

承担比率

雇主

员工

一般行业

1.35%

1.0%

0.35%

0.85%

0.5%

农林水产/清酒制造业

1.55%

1.2%

0.35%

0.95%

0.6%

建设业

1.65%

1.2%

0.45%

1.05%

0.6%


六、  时效

参保人如未在申请期限内申请雇用保险补助,则可以在时效结束前提交申请,只要满足补助条件,仍可以领取补助。根据厚生劳动省的资料,雇用保险制度下的各类补助金的时效请参考下表:

补助金名词

时效期限

未支付的失业等补助

具备领取资格人士死亡当天次日起2年内

就业津贴

就业当天次日起2年内

再就业津贴

受雇于持续1年以上雇用期间的岗位之日起2年内

就业促进稳定津贴

接受再就业津贴的就职日次日起满6个月当天次日起2年内

常用就业预备津贴

稳定就职当天次日起2年内

搬家费

搬家日次日起2年内

广域求职活动费

广域求职活动结束当天次日起2年内

短期训练听讲费

完成课程学习当天次日起2年内

求职活动相关劳务使用费

使用保育等服务当天次日起2年内

一般教育训练相关的教育训练补助金

完成课程学习当天次日起2年内

专业实践教育相关的教育训练补助金

公共职业安定所通知之支付单位期间的最后一天次日起2年内;追加支付时,完成训练取得资格后,作为一般参保人被雇佣之日起2年内。

教育训练支援补助金

支付单位期间的最后一天次日起2年内

高龄雇用持续基本补助金

支付当月最后一天次日起2年内

高龄再就业补助金

支付当月最后一天次日起2年内

出生期间育儿休业补助金

分娩日(如预产日前分娩,则预产日)起满8周之日起2年内

育儿休业补助金

支付单位期间的最后一天次日起2年内

介护休业补助金

休业结束当天次日起2年内


七、  支付限制

为了防止领取补助的劳动者产生不必要的依赖、怠惰思想,雇用保险制度中设置了支付限制(日文“給付制限”)制度。支付限制针对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不正当的离职理由

    2020年10月1日起,因自身不正当原因离职的劳动者在5年内的前2次离职后,离职日起2个月内无法领取求职者补助。如5年内离职超过2次,则从第3次离职开始,离职日起3个月内无法领取求职者补助。劳动者因承担重大责任被解雇时,不论5年内离职次数,均在离职日起3个月内无法领取求职者补助。

    因不正当理由离职的劳动者如在支付限制期限内,参加由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指定的公共职业训练课程,则在参加期间内解除支付限制。支付限制期间不进行失业认定。

    离职理由是否正当不会影响补助的支付天数,因此判定相对宽松。如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劳动者因不正当理由离职,则将根据客观资料严格判定。

  2. 不正当的就职拒绝

    符合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如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拒绝公共职业安定所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训练等的上课指示,则在拒绝当天起1个月内无法领取求职者补助。以下情况视为不正当的就职拒绝:

    (1)   参加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指示的职业课程后至完成课程前,因自身不正当的理由退学;
    (2)   参加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指示的职业课程后,故意采取违反规定的言行举动导致被处以退学处分;
    (3)   不按照公共职业安定所指定的日期前往企业签到;
    (4)   在与介绍的企业面试时态度恶劣,故意采取不利于录用的言行举动导致未被企业录用。

    但是,如公共职业安定所介绍之岗位的工作能力条件、工作形式、工作地点客观上不适合劳动者,或工资水平显著低于市场水平,或企业出现罢工、停工现象,则劳动者提出的就职拒绝不适用上述规定。

  3. 不正当的补助领取

    通过虚假申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雇用保险补助的劳动者,一经发现,则在剩余的支付期间内无法领取求职者补助及就职促进补助,如发现劳动者存在不得已的理由,则可能保留一定程度的补助。政府有权要求骗取补助的劳动者交还一部分或全额补助金,甚至可以根据厚生劳动大臣规定之基准要求劳动者缴纳最高2倍的补助金额。

    此外,如发现劳动者在3年内重复从同一雇主离职连续3次,且其中至少1次领取了基础津贴等补助,则该劳动者在补助支付期间内再次就职于同一雇主,则适用上述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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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简述

2.   日本公共年金保险制度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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