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间--保险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间,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一、 主要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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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的运输保险(海运、陆运和空运)
当进口外国设备或材料或出口国内产品时,在运输期间应承担此责任。买卖双方应按贸易合同规定的货物价值投保。原则上,进出口货物尽可能由当地保险公司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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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这是在建设期间为新建或扩建的建筑项目(例如:工厂大楼)或设备安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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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
当作业开始时,建筑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在作业期间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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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保险
为了职工的利益,职工保险将由企业负责。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需要,提供各类国际保险服务,如机械损坏、人身保险、政治风险保险等。
二、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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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程序
各类保险的具体手续,应当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并根据投保人的要求签发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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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
运输保险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投保;工程保险按工程总价值投保;财产保险由投保人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或账面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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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
(1) 当出口货物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损失时,应向保险单中指定的外国保险机构针对原始出口保险单提出索赔。
(2) 当进口货物发生保险损失时,应通知当地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检验报告、装箱单、索赔清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原件应当提交给保险公司。
(3) 对于工程保险、财产保险或者其他保险项目发生保险损失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