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劳工处为求职者和雇主提供全面的免费就业和招聘服务,以帮助求职者找到合适的工作,并为雇主填补职位空缺,其中辖下的互动就业服务(iES)网站(https://www2.jobs.gov.hk/1/0/WebForm/Default_Emp.aspx) 可为求职者提供职位空缺和就业信息,而雇主可以通过该网站公布职位空缺信息以及搜寻合适人选。
1、 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雇员在受雇期内可以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1) 休息日
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 7 天可享有不少于 1 天休息日。休息日的定义是在连续不少过 24 小时内,雇员有权不为雇主工作。
(2) 法定假日
不论雇员服务年资的长短,每年均可享有12 天香港法定假日。不论雇员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雇主仍须让雇员享有该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雇主不得以款项代替发放假日。
(3) 有薪年假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 12 个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雇员可以选择接受款项代替部分年假,但只限于超逾 10 天的年假部分。
2、 最低工资
法定最低工资以时薪为单位,基本原则是雇员在任何工资期的工资,按他的总工作时数以平均计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
法定最低工资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由2019年5月1日起,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调升至每小时37.5元。就雇主备存雇员的总工作时数纪录的金额上限,亦同时由每月14,100元修订为每月15,300元。
雇主须遵守《雇佣条例》其规管香港雇佣条件的主要法例。
1、 强制性公积金
雇主在强积金制度下有法律责任安排雇员登记参加及选择强积金计划。除了获豁免人士外,雇主应安排年满18岁但未满65岁的全职及兼职雇员,在受雇首60日内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惟从事建造业或饮食业并由雇主按日所雇用的临时雇员,或雇用期少于60日的雇员。不论临时雇员受雇的时间多短,即使只受雇一日,雇主亦须安排他们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
雇主及雇员均须定期向强积金计划作出强制性供款,款额为雇员有关入息的5%,并受限于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就月薪雇员而言,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分别为$7,100及$30,000。雇主必须在作出强制性供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雇员提供月薪记录,以显示所需的详细信息,包括雇员的相关收入金额以及雇主和雇员的供款金额。
属于强积金计划成员的一般雇员离职时,其雇主须安排在下一个供款日或之前,为该名离职雇员支付最后一期的强制性供款,并透过下一份付款结算书或另外发出书面通知,把雇员离职日期通知强积金受托人。
2、 安全及健康工作环境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规定雇主须承担为雇员在工业及非工业工作地点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的责任。当中需采取以下措施︰
(1)
提供及维持不会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业装置及工作系统;
(2)
作出有关的安排,以确保在使用、处理、贮存或运载作业装置或物质方面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
(3)
提供所有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确保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4)
提供及维持安全进出工作地点的途径;以及
(5)
提供及维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
3、 补偿制度
四、 劳资纠纷雇主必须承担《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就雇员因工受伤所要负的法律责任。该条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1)
雇员因工及在雇用期间遭遇意外而引致受伤,或患上条例所指定的职业病,雇主有责任支付补偿;
(2)
适用于根据雇佣合约或学徒合约受雇的雇员。由香港雇主在本港雇用,而在外地工作时因工受伤的雇员,也受保障。
当雇主和雇员如未能自行解决劳资争议,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寻求自愿性质的调停服务。调停服务协助政府以外机构的雇主及雇员解决由《雇佣条例》、《最低工资条例》或其雇佣合约条款引起的雇佣申索和劳资纠纷,该服务并不收取任何费用。
勞工处处长可对勞资纠纷进行调查及授权勞资关系科的调停员进行调停,以促使该纠纷达成和解。參与各類调停的决定是出于自愿的,条例并无硬性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出席调停会议。
如果纠纷经普通调停后仍未达成和解,调停员会向处长呈报。处长在接获报告后,可任命一位特派调停员开始或进行特别调停。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处长可无须授权进行普通调停而将纠纷直接交付特别调停。
凡勞资纠纷经调停或特别调停而达成和解,各方当事人或其代表须就和解条款拟订协议书,在签署作实后送交处长。各方当事人应遵守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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