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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 发票备注栏涉税相关规定

中国税务
发票备注栏涉税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备注栏须填写与经营业务相关的信息。若未按要求填写则属于不合规发票,不仅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亦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税前扣除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应填写相关信息的应税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八类:

一、  提供建筑服务

备注栏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  销售不动产

企业须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在“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  出租不动产

备注栏须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  货物运输服务

企业须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五、  销售预付卡

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六、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

保险企业须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七、  个人保险代理人等汇总代开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时可比照上述规定。

八、  开票系统自行打印相关备注

  1. 如企业按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开票系统将在发票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2.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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