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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中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中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容易发生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因此,《公司法》单独设置一个章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规定。具体如下:

一、  自然人股东的投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  不设股东会

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签署书面决定来行使股东职权,无需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

三、  法定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四、  股东连带责任

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则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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