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台湾股份有限公司常见问题(19)
问: |
台湾公司会以什么做为公司登记证明文件? |
答: |
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之核准函及公司登记表。 |
问: |
是不是所有公司都需要发行股票? |
答: |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始应于设立登记或发行新股变更登记后3个月内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是否发行股票,由公司自行决定 |
问: |
董事或监察人的人数有增加或减少时该怎么办? |
答: |
公司的董事、监察人人数一定要在章程订明,所以人数有变更的时候,就应该要召开股东会来修正章程。 |
问: |
公司章程里可以另订选举董事监察人的方法吗? |
答: |
因为现在公司法修正后已经规定,董事及监察人的选任是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所以不可以在章程另订。 |
问: |
公司章程订定员工酬劳的方式是什么? |
答: |
公司应在章程中明定公司有获利时应分配给员工的酬劳,分配方式可以采比率或定额。比率订定方式,选择以固定数(例如:百分之二)、一定区间(例如: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或下限(例如:百分之二以上、不低于百分之二)三种方式之一,均属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