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问: |
如公司与员工解除合同,无论工龄多长,是否都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 |
答: |
由于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员工在2008年前及2008年后的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段计算。 |
问: |
关于工龄折算两者有何区别? |
答: |
08年之前工龄每满一年折算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则不折算工资。
08年之后工龄每满一年折算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折算半个月工资。 |
问: |
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最高限额? |
答: |
2008年之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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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来终止,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会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的。 |
问: |
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缴纳个税? |
答: |
根据2019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