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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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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香港

问题

香港居所贷款利息的常见问题

答案
只要香港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支付居所贷款利息并符合若干条件,便可就有关开支申索税项扣除,以下是相关的常见问题:

问:
纳税人需符合什么条件才可在香港申索居所贷款利息的扣除?
答:
如阁下欲申索居所贷款利息的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 阁下是该住宅的唯一拥有人/联权共有人/分权共有人,业权是以土地注册处的纪录为准;
二、 该住宅必须位于香港境内并能以《差饷条例》作出评估应课差饷租值的单位;
三、 该住宅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是全部或部分用作阁下的居住用途(如住宅只是部份用作居住用途,只有该部份可获居所贷款利息的扣除);
四、 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所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的相关贷款,是用以购买住宅;
五、 而该贷款是以该住宅或任何其他香港财产的按揭或押记作为保证;及
六、 贷款者必须是香港《税务条例》第26E(9)条所订明的机构。

问:
假如我在香港拥有多于一个居住地方,该如何作出申索?
答:
如果阁下拥有多于一个居住地方,而阁下均就相关居住地支付贷款利息,阁下只可以就主要居住地方所衍生的贷款利息申索扣除。

问:
居所贷款利息最多可申索扣除的年期为?
答:
自2012/13课税年度起,可申索扣除的居所贷款利息由原来的10个课税年度延长至15个课税年度,并于2017/18课税年度起再新增5年扣除年期,使纳税人可申索合共20个课税年度的居所贷款利息扣除,不论是否连续的课税年度,而扣除上限则维持每年港币100,000元。

问:
假如我从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少于个人免税额,该年度所支付的居所贷款利息可如何处理?
答:
假如阁下在有关年度从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低于个人免税额,于该年度所支付的居所贷款利息并不会被视为在有关年度已获扣除,阁下可继续享有该项扣除的剩余年数。


如何在香港申索居所贷款利息的扣除?
答: 阁下如欲申索居所贷款利息的扣除,只须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填写阁下的个别人士报税表第8.1及8.3部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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