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职工产检假及产假规定
问: |
上海地区的产假有多少天? |
答: |
法定产假为98天,上海地区生育奖励假为30天。难产可再增加15天,每多生育一胎,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问: |
员工申请产前假,企业是否必须批准? |
答: |
98天法定产假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
问: |
上海地区关于流产假有何规定? |
答: |
属于计划内生育,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问: |
试用期内,企业是否因女职工“三期”解除劳动合同? |
答: |
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内,也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同时,也不能因此降低其工资待遇。 |
问: |
女职工产检假是否有相关规定? |
答: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问: |
女职工产后哺乳假时间如何规定? |
答: |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企业应在每天劳动时间内未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问: |
产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工资吗? |
答: |
符合条件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产完可至就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若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单位予以补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