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有限公司设立常见问题(十)
问: |
台湾公司章程订定员工酬劳方式为何? |
答: |
公司应在章程中明定,如公司有获利时应分配给员工的酬劳,员工酬劳分配方式可以採比率或定额。比率订定方式,如2%、一定区间如百分之二,或设定下限(例如:百分之二以上、不低于百分之二)三种方式之一,均属可行。 |
问: |
有限公司的董事有规定任期为多久吗? |
答: |
公司法没明订,任期无限制。 |
问: |
有限公司的董事有规定要给薪资吗? |
答: |
没有,可公司内部自行决定,并明定在章程中。 |
问: |
当完成公司名称预查后,如要更改公司名称可以吗? |
答: |
可以,但新的公司名称仍需重新预查,核准后才可使用。 |
问: |
公司名称预查后,预查的名称有期限吗? |
答: |
预查保留期间为6个月,如预查快到期且公司尚未成立,可申请公司名称展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