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十四)
问: |
境内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具备进行ODI备案的资格? |
答: |
否。分支机构因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以总公司名义开展备案工作。 |
问: |
境内自然人是否能通过ODI备案对境外房产进行投资? |
答: |
否。境内自然人无法直接开展境外投资,需借助企业以间接方式进行投资。 |
问: |
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至何种阶段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
答: |
依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处于核准、备案管理范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获取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11号令所指的项目实施前,即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11号令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
问: |
11号令第五十一条中提及的“恶意分拆项目”应作何理解? |
答: |
“恶意分拆项目”主要指投资主体为规避监管,蓄意将一个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需注意的是,依据项目需求或一般商业惯例而开展的正当合理分期建设,并不属于11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界定的“恶意分拆项目”。 |
问: |
11号令中所指的“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具体是何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
答: |
11号令中的“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境外投资。例如,境内企业A直接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或境内企业A将资产、权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为a提供融资担保,再由a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 |
问: |
11号令将“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其中,“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穿透至哪一层级? |
答: |
11号令所称“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逐层追溯,穿透至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投资主体的所有境外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