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二十六)
问: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是否必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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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详情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和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报指南。 |
问: |
ODI备案项下规定的前期费用,包括哪些内容?是否有额度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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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11号)规定,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规定,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 15%。(之前的规定是在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的情况下,本次2024年版的指引删除了“不超过300万美金”的要求) |
问: |
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境外子公司的融资资金用途不涉及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该类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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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资金不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无需向发展改革委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资金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
问: |
投资主体收到发展改革部门发出的重大事项问询函,应履行什么手续? |
答: |
根据11号令四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 |
问: |
境内企业设立时间未满一年,尚未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如何提交有关材料? |
答: |
根据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要求,“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同时要求投资主体提供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核准、备案机关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及项目情况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