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答(一)
问: |
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
答: |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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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
答: |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问: |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
问: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 |
非居民企业已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实际发生并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是指非居民企业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口中国境内口岸所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的总和。客运收入包括客票收入以及逾重行李运费、餐费、保险费、服务费和娱乐费等;货运收入包括基本运费以及各项附加费等。 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问: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应据实申报还是核定征收? |
答: |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