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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外商独资医院新规定

Time:   2024.12.11
中国发布外商独资医院新规定

2024年11月29日,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同时对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等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  境外投资者需具备的条件

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
(1)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  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  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二、  外商独资医院的类别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可以是营利性也可以是非营利性。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

三、  限制

外商独资医院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主要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精神科住院治疗,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

允许外商独资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但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

外商独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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