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修订
为确保英属维尔京群岛与各机构制定之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如在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度及打击金融犯罪等方面保持领先地位,有关几项《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的修订已于2024年9月26日刊登宪报,但正式生效明期尚未公怖。
一、 股东登记册
根据现时法律,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只需保存一份股东登记册副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注册代理人地址内。新修订法案将要求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在注册成立后或任何后续变更后的 30 天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股东登记册。而现存公司则需要在新修订法案实施后六个月内提交一份股东登记册到公司注册处。
尽管股东登记册需要提交至公司注册处,但除非公司自行选择公开股东登记册,否则股东登记册仍然是保密的。
只有上市公司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基金才可以豁免遵守这项新的股东登记册申报要求。
此外,名义股东亦需要提供额外资料,以下资料应包括在股东登记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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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人的姓名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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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不再是股东的日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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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担任提名人的日期。
二、 董事登记册
提交首任董事的董事登记册时间将由公司成立后的 6 个月缩短至 15 天。
对于董事登记册中不准确或遗漏资料的追认,将有一个新的机制,允许向法院申请法院命令批准有关的追认。
如果公司任命一名董事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持有提供董事服务许可证的董事,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须同时提交持牌董事服务提供商的资料。
三、 实益拥有权
新的实益拥有人定义为以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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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10% 或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权;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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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拥有任命或罢免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董事会多数董事的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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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管理实施控制。
现时实益拥有人资料是提交至BOSS系统内,新修订法案将要求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必须在公司成立后或任何后续变更后的
30 天内改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实益拥有人资料。
只有上市公司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基金才可以豁免遵守这项新的实益拥有人资料申报要求。
四、 根据外国法律延续
对于打算从英属维尔京群岛迁册往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新修订法案将要求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董事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须确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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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任何主管当局要求提供文件或未满足提供所需资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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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命公司或与公司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接管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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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知道有任何针对公司或公司任何股东、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的未决法律诉讼,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诉讼,而这些诉讼是与公司事务直接相关。
目前无需立即采取行动,有新消息时我司会再提供新的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