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认证机构现可在海南开展业务
根据2023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正式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自即日起,如境外认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也无需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有关认证机构在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但有关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在境外使用。
上述政策调整对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相关认证活动的境外认证机构而言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有关政策落实后,境外认证机构将不再需要在海南设立子公司,也不需要在中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只需要向中国的有关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后,便可直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相关认证经营活动。这将大大降低境外认证机构在海南的运营成本及时间成本。
现阶段,境外认证机构的备案条件和程序还未公布,具体规定将由中国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我们将持续关注并留意有关政策的出台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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