ホーム   ニュース  管轄地ニュース  香港《公司条例》下第二阶段的新查册安排 

ニュース

シェア

香港《公司条例》下第二阶段的新查册安排

Time:   2022.09.09
香港《公司条例》下第二阶段的新查册安排

继本所于2021年新闻通讯所述的第一阶段新查册安排已于2021年8月23日开始实施,于第一阶段,香港公司其登记册内的受保护资料,可无需提供给公众查阅。

现通知第二阶段将于2022年10月24日实施,以下为您提供进一步资讯。

一、   受保护资料

在新的查册安排下,香港公司可供公众查阅的资料有两项变更。以下资料将会被归类为受保护资料及如何被代替:

  1. 董事的惯常住址将会由通讯地址代替,除非另行递交变更通知给公司注册处,否则公司的注册地址将自动作为董事的通讯地址;和
  2. 董事、公司秘书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完整身份识别号码将会由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

二、   公司登记册中董事索引中的受保护资料将被代替

自第二阶段实施后,公众查阅公司注册处中的董事索引时,系统只会显示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

于极少数情况下,当不同人士的全名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完全相同,该系统将会提供身分识别号码中的额外数字,以辨别不同人士的身份。

三、   发布新的指明表格及受保护资料于新表格下将不能被公众查册

自第二阶段实施后,公司注册处只接纳新的指明表格,该些表格将设有不同页面用以申报受保护资料(例如:完整身份识别号码)及代替资料(例如:部分身份识别号码)。

于公众查册中相关表格时,公司注册处将只提供载有代替资料的页面。

四、   谁可申请索取受保护资料?

公司注册处只会按指明人士申请下提供受保护资料,「指明人士」包括:

  1. 资料当事人;
  2. 获资料当事人书面授权取得该等资料的人;
  3. 有关公司的成员;
  4. 清盘人;
  5. 破产案受托人;
  6. 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
  7. 该规例附表指明的人士;
  8. 律师或外地律师;
  9. 执业会计师;
  10. 金融机构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

五、   于第二阶段下,我需要申报及留意什么?

公司注册处中的董事索引将自动被代替,你不需向公司注册处递交任何申报,除了你有意把你的通讯地址变更为公司注册地址以外的地址。

公司注册处已发布新的指明表格及于第二阶段实施后只接纳新表格。如启源是你的公司之公司秘书,我们将为所有待办及新的案件准备及提供合适的表格供签署。

参考资料:
香港新《公司条例》

言語選択

English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閉じ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