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18)
问: |
台湾营利事业出售房屋及非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之土地(以下简称土地),土地部分之交易所得免税,房屋与土地之营业费用应如何摊计? | ||||||
答: |
自20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如营利事业以房地买卖为业者,于计算应税所得及营利事业免税所得相关成本费用损失分摊办法第2条第1项各款免税所得时,其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费用,应作个别归属认列;其无法直接合理明确归属之营业费用,应依营利事业免税所得相关成本费用损失分摊办法分别计算免税收入之应分摊数。营利事业购买土地于年度结束前尚未出售者,其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之费用,应以递延费用列帐,配合出售各免税收入列为出售年度之费用;如部分出售者,应按出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计算,分别转作出售年度之当期费用及递延费用列帐。
出售之土地经运用后产生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或产生2类以上之免税收入者,应依收入比例计算应分摊营业费用(综合证券商除外);未出售之土地经运用后如有产生应税收入者,其当年度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可于各该产生应税收入范围内,列为当期费用,并准自计算当年度课税所得额中减除。 营利事业非以房地买卖为业,除应将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之费用,自发生当年度免税收入项下减除,免予分摊无法直接合理明确归属之营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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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营利事业重估资产出售时,其损益如何计算? | ||||||
答: |
营利事业应根据审定资产重估价值,自重估年度终了日之次日起调整原资产账户,并将重估差价,记入业主权益项下之未实现重估增值账户。 前项未实现重估增值,免予计入所得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但该资产于重估后发生转让、灭失或报废情事者,应于转让、灭失或报废年度,转列为营业外收入或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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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营利事业佣金收入应于何时列计收益课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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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会计基础如采权责发生制,其佣金收入应依权责发生日期列为收入。如有应收国外佣金收入,其权责发生日期应以交易完成日为准,也就是厂商已经依照商业信用状或委托购买证件装船之日为准;但如支付之对方为外汇管制国家,且其佣金额度在经当地政府核准范围以内,应以经当地政府核准后为准,列为当期收益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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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营利事业兑换盈益应于何时列计收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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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有跨越年度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应如何估列应收收益列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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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如有跨越年度之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应归属上一会计年度收入部分,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7条规定,于年度决算时,就估计数字,以「应收收益」列帐;并等到申报下一会计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再凭金融机构实际给付或转账给付时所填发之利息所得扣缴凭单,一并办理抵缴。如果以后中途解约,改依短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的利息收入少于上年度估列的应收利息时,其差额可以列为解约年度之其他损失处理,不必再调整上年度之应收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