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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11.

答え
问: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加班费,应提示何种凭证?如未能提示凭证,或加班时数超过标准,应如何处理?
答:
营利事业因业务需要延时加班发给加班费,应有加班纪录,以凭认定;如未提供加班费纪录,或超出劳动基准法第32条所订加班时数的标准部分,仍应按薪资支出列帐,并应依规定合并各该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税款。

问: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租金支出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
1. 租金支出,应查核其约定支付方法及数额,其支出数额超出部分应不予认定。
2. 支付租金,以实物折算者,应按当地之市价予以核算,但依租赁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3.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债务及支付任何损费或税捐,经约定由承租人负担者,视同租金支出。但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资产者,其约定负担之租赁物修缮、维护、保险、税捐等费用,得按其支出项目列支,并免视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
4. 给付租金如未依法扣缴所得税款,应通知限期补缴及补报扣缴凭单并依法处罚,其给付金额仍应准依本条规定予以核实认定。承租人倘有代替出租人支付费用抵付租金情事者,应由出租人合并其当年度所得申报。
5. 前款租金,如经稽征机关查明出租人已将是项租赁所得,合并其取得年度之所得申报缴税者,得免再责令扣缴义务人补缴应扣缴税款,惟仍应依法处罚。
6. 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及第5款规定计算或调整租金者,其计算或调整部分,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得列报租金支出。
7. 承租财产所支付之押金,出租人按月或按年计算销售额者,承租人得以租金支出及利息收入列帐,出租人则以租金收入及利息支出列帐。

问: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文具用品支出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
文具用品支出之合法凭证,为统一发票,其为核准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者,应取得普通收据。购进文具用品,在当年度未耗用者,应予盘存列帐。

问:
台湾营利事业员工国内出差膳宿杂费认定标准如何?
答: 营利事业员工国内出差膳宿杂费认定标准,除了宿费部分应取得旅馆业书有抬头之统一发票,普通收据或旅行业开立代收转付收据及消费明细,予以核实认定外,国内出差膳杂费在不超过下列最高标准范围,准予认定,不需要提供外来凭证,超过标准部分,属员工之薪资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该管稽征机关。
1. 营利事业之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每人每日新台币700元。
2. 其他职员,每人每日新台币600元。

问:
台湾营利事业员工国外出差膳宿杂费认定标准如何?
答:
1. 营利事业员工国外出差膳宿杂费之日支金额应比照「国外出差旅费报支要点」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机关派赴国外各地区出差人员生活费日支数额表之日支数额认定之。但是营利事业自行订有宿费检据核实报销办法者,宿费部分准予核实认定,膳杂费则按照上述标准的5成列支。
2. 营利事业派员赴大陆地区出差,其出差之膳宿杂费比照国外差旅费报支要点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机关派赴大陆地区出差人员生活费日支数额表之日支数额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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