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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09

答え
问: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薪资支出,其总额包括那些项目?
答:
所称薪资总额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奖金、营业盈余之分配、按公司权益商品价格基础之给付、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资遣费、按期定额给付之交通费及膳宿费、各种补助费及其他给与。

问: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薪资支出之认定标准如何?
答:
1. 公司组织及合作社职工之薪资,经事先决定或约定,执行业务之股东、董事、监察人之薪资(包括年节奖金在内),经组织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或社员大会预先议决,不论盈亏必须支付者,准予核实认列。
2. 独资、合伙事业之资本主、执行业务合伙人及职工之薪资(包括年节奖金在内),不论盈亏必须支付者,核实认列。
3. 公司股东、董事或合伙人兼任经理或职员者,应视同一般之职工,核定其薪资支出。

问:
台湾营利事业利用外务员之机动车辆,由营利事业负担之有关费用如何认列?
答:
营利事业因业务之实际需要,与其雇用之外务员订立合约,利用外务员自有之机动车辆访问客户推销产品,经约定由营利事业补贴之汽油费、修缮费、停车费、过桥费等,可凭合约及有关原始凭证核实认列为该事业之营业费用,免视为外务员之薪资所得,但不包括车辆之牌照税、保险费及折旧。

问: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薪资支出应具备何种凭证?
答: 列报薪资支出之原始凭证如下:
1. 薪资支出之原始凭证,为收据或签收之名册;其由工会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据,应另附工人之印领清册;职工薪资如系送交银行分别存入各该职工账户者,应以银行盖章证明存入之清单予以认定。
2. 支付临时工资应有签名或盖章之收据或名册为凭。


问:
台湾营利事业职工退休金准备、职工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之提列或提拨限额如何规定?
答:
1. 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或依劳工退休金条例提缴之劳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险费,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15%限度内,以费用列支。
2. 非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定有职工退休办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4%限度内,提列职工退休金准备,并以费用列支。
3. 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规定,于每年年度终了前,估算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不足给付次一年度内预估退休金数额,其因补足上开差额,一次或分次提拨之金额,以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名义专户存储至劳动部指定之金融机构者,得于实际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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