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所得税征管问答
问: |
公益性捐赠支出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怎么扣除? | ||||
答: |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根据公告规定,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社会组织开局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可按照规定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但上述费用不得重复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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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 ||||
答: |
债券持券者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时,将债券本身及本年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应视为收入实现,作为档期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该债券购买原价款、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税费均可计入所转股票的计税成本。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而言,发行可转换债券支付的利息,是其一项正常的融资成本,按照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对于持券者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换股票的,发行人应付未付利息支出应视同已支付,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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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相关资产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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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企业收藏文物、艺术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 ||||
答: |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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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企业取得政府财政支付款项,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 ||||
答: |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