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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02

答え
问:
台湾那些营利事业之所得税结算申报,应委托经财政部核准登记为税务代理人之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
答:
下列各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委托经财政部核准登记为税务代理人之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
一、
银行业、信用合作社业、信托投资业、票券金融业、融资性租赁业、证券业(证券投资顾问业除外)、期货业及保险业。
二、
公开发行股票之营利事业。
三、
依原奖励投资条例或废止前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经核准享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营利事业,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与非营业收入在新台币5千万元以上者。
四、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业并购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合并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
五、
不属于以上4款之营利事业,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与非营业收入在新台币1亿元以上者。

问:
台湾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如何办理结算申报?
答:
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对中华民国境内之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授信之收入,除依法免税者外,应由该分行于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期限内,就其授信收入总额按规定之扣缴率申报纳税。

问:
台湾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使用何种申报书?
答:
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按下列规定选择适用之申报书:
一、
经稽征机关核准适用蓝色申报书之营利事业,使用蓝色申报书。
二、
一般营利事业,使用普通申报书。
三、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结算申报书。

问:
台湾所得税法对营利事业的会计年度如何规定?
答: 营利事业的会计年度应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习惯或营业季节之特殊情形,可在报经该管稽征机关核准后变更起讫日期。

问:
台湾营利事业变更会计年度,应如何办理结算申报?可否申请延期申报?
答:
营利事业报经稽征机关核准变更其会计年度者,应于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将变更前之营利事业所得额,依所得税法第40条有关营业期间未满1年之规定,计算其应纳税额,于自行缴纳后向稽征机关提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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