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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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已经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但未申报基本所得额,致短漏报其基本税额者,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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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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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已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但是未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经稽征机关调查,发现有短漏报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综合所得净额及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各款规定之所得额,致短漏基本税额,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除依规定补征外,应按补征税额,处3倍以下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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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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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个人海外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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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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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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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取得,于取得日所属年度,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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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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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所称给付日所属年度,指股票买卖交割日之年度;如果是基金受益凭证交易所得,指契约约定核算买回价格之日所属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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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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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个人海外所得之范围及项目或类别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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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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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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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系指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台湾来源所得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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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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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利于计算,个人海外所得之项目或类别与中华民国来源所得相同,也是分为10类,包括海外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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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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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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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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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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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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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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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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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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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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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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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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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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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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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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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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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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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所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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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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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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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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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那些人之海外所得须计入基本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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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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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项要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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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台湾居住之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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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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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台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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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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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个人海外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之门槛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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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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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台币100万元者,其海外所得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全户全年海外所得未达台币100万元者,其海外所得无须计入基本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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