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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27

答え
问:
台湾为什么要实施最低税负制?
答:
一、
长期以来,台湾为达成特定经济、社会目的,采行各项租税减免措施。实施结果,减免范围逐渐扩增,而减免税利益并有集中少数纳税义务人之情形,使租税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二、 全面检讨修正不合时宜的租税减免规定,系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三、 参考国际经验,如美国、韩国、加拿大等国的作法,制定最低税负制度(Alternative Minimum Tax),使适用租税减免规定而缴纳较低所得税负或甚至免税之法人或个人,至少负担一定比例之所得税,可兼顾既有产业或社会政策,并适度减缓过度适用租税减免规定造成的不公平,弥补现制的不足。

问:
台湾实施最低税负制所制定之法律为何?自何时施行?
答:
为实施最低税负制,台湾特别制定“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该条例在2005年12月28日完成立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问:
台湾最低税负制实施对象为何?
答:
台湾最低税负制的实施对象包括营利事业及个人。

问:
台湾为什么个人要实施最低税负制?
答:
考量高所得个人透过实物捐赠方式等规避个人综合所得税之情形甚为严重,透过个人阶段实施最低税负制,可适度达到所得重分配效果。

问:
台湾为何将个人之适用门槛订为新台币670万元?
答:
最低税负制之适用对象为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项租税减免,而完全免税或税负非常低的个人,故将个人之适用门槛订为新台币670万元,使所得在新台币670万元以下之申报户不受最低税负制之影响,且该门槛金额配合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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