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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20

答え
问:
台湾综合所得税应于何时办理结算申报?如何申报?
答: 纳税义务人应该在每年的5月1日起到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结算申报截止日)止,填写结算申报书,向户籍所在地的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申报上一个年度内构成综合所得总额的项目和数额,减除有关的减免和扣除项目后,计算全年的应纳税额再减除已扣缴的税额或可抵减税额后,算得当年度的应纳结算自缴税额,必须先行缴纳税款后再办理结算申报。

问:
台湾综合所得税应向什么地方办理结算申报?
答:
纳税义务人应该向申报日当时的户籍所在地的国税局办理申报,如果工作地点与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可于结算申报期间就近向工作地点的税务机关办理代收申报,所算出来的应纳税款可以就近向代收税款的金融机构缴纳。如果选择邮寄申报,请直接寄到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或可透过网际网路( https://tax.nat.gov.tw)办理申报。

问:
台湾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免办结算申报?
答:
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全年综合所得总额,如果不超过当年度规定的免税额以及标准扣除额的合计数时,可以免办结算申报。但是要申请退还已经扣缴的税款或可扣抵税额时,仍然要办理结算申报才能退税。另外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应办理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者,仍应办理申报。

问:
台湾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应使用那一种申报书
答:
采用标准扣除额、没有投资抵减税额、没有重购自用住宅扣抵税额、没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且无须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办理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者,可以使用“简式申报书”,其馀的纳税义务人,就要使用“一般申报书”。
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应办理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者,应填写“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并同一般申报书办理申报。

问:
台湾纳税义务人与配偶是否应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在年度中结婚或离婚,应如何申报?
答:
这个问题分2点来说明:
自2014(含)年度起,纳税义务人可选择本人或配偶之薪资所得分开计算税额外,并可选择纳税义务人本人或配偶的第14条第1项各类所得分开计算税额,由纳税义务人合并报缴。
如果在年度中结婚或离婚,那么当年度的综合所得税可以选择和配偶分开或合并办理结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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