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港元上市产品的成交单据在加盖印花安排上的常见问题
问: |
我是否可利用非港元上市产品的成交单据此文件加盖印花? |
答: |
不可以。即使该上市产品是以港元以外的货币作面值,在成交单据上的印花税款额仍须以港元显示及印记指定的记项,该指定记项为:"本公司证实已/将付印花税予香港联合交易所。如交易金额为外币,印花税将按交易金额以《印花税条例》(第117章)订明的汇率折算为港币的金额计算。”。 |
问: |
如何在非港元上市产品的成交单据印记上述所提及的指定的记项? |
答: |
只须将记项显示在成交单据上,内容只要是清晰可见及易于识别为有关人士所加上即可。 |
问: |
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向印花税署缴付印花税的上市香港证劵,在加盖印花上有什么规定? |
答: |
相关的成交单据须符合以下规定,才会被视为已加盖印花: 印上以港元为印花税款额;及 印上一项记项,表示印花税款经已或将会透过认可交易缴付。 |
问: |
如何计算非港元上市产品的印花税? |
答: |
如代价款额是以港元以外的货币结算,则应使用香港金融管理局所提供的汇率,将其兑换成港元,再按每张售卖或购买单据所示的代价款额的0.1%来计算印花税。 |
问: |
如何确定计算印花税的汇率? |
答: |
按成交单据订立当日开市时,由金融管理专员所厘定的有关货币的电汇买入价作为其汇率,若果当日是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则为紧接该日的上一个营业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