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二轮纾困金问答
问: |
在台湾纳税义务人的配偶与前夫(妻)或婚前与他人所生子女,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可不可以列报扶养? |
答: |
纳税义务人的配偶与前夫(妻)或婚前与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纳税义务人扶养,可以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有关“纳税义务人之子女”规定,减除其免税额、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及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 |
问: |
台湾列报扶养同胞兄弟姊妹,应符合那些要件? |
答: |
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满20岁,或者满20岁以上,因在校就学、或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可以列报该扶养亲属免税额。20岁以上的兄弟姊妹,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因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申报时应检附在校就学证明或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或医师诊断证明以备审核。至于“在校就学”是以具有正式学籍的才可以适用,在学证明文件可以用当年度的缴费收据、或学生证影本、或毕业证书影本、或是在学证明书等作为凭证。 |
问: |
台湾列报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应符合那些要件? |
答: |
纳税义务人的其他亲属或家属(如伯、侄、孙、甥、舅等),合于民法第1114条第4款(家长家属相互间)及第1123条第3项(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规定,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纳税义务人可以列报该扶养亲属免税额。申报时应检附下列有关的证明文件,供稽征机关查核: 纳税义务人与其他亲属或家属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且同一户籍者:户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证影本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 纳税义务人与其他亲属或家属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惟非同一户籍者:受扶养者或其监护人注明确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切结书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 |
问: |
台湾列报无谋生能力之扶养亲属,应检附何种证明文件? |
答: |
纳税义务人申报无谋生能力的扶养亲属,应符合下面条件之一: 领有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者。 因身体伤残、精神障碍、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尚未康复无法工作或须长期治疗者等,并取具医院证明者。 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未满60岁直系尊亲属,其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免税额者。 |
问: |
台湾受扶养者年度中满20岁或年度中毕业,应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
答: |
纳税义务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年度中满20岁或者满20岁以上而在年度中毕业,可以选择独立申报或由纳税义务人申报为扶养亲属。如果选择由纳税义务人申报为扶养亲属,当年度仍然可以按全年的免税额扣除;但是受扶养亲属如果有所得,也应该合并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