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问: |
是否企业中所有岗位都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
答: |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只有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 |
问: |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具体定义是什么? |
答: |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问: |
一家企业可以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有限制? |
答: |
企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
问: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
答: |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问: |
劳务派遣合同的合同期限有何规定? |
答: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
问: |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那么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应在哪个地区缴纳? |
答: |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