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实质法
问: |
什么情形下适用经济实质要求? |
答: |
首先,根据《经济实质法指南》,相关主体从事的每一项相关活动均应满足经济实质要求。通常的判断包括三项测试内容: 一、是否属于相关主体; 二、是否从事相关活动; 三、是否可提供其他地区税收居民证明 |
问: |
什么是相关主体? |
答: |
相关主体包括在BVI成立或注册的实体(公司及有限合伙),但不包括非税收居民实体, 或不具有法律人格的有限合伙。可参考ESA第2条的定义。 |
问: |
什么是相关活动? |
答: |
相关活动共包括9类业务活动,包括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资金管理业务、融资和租赁业 务、总部业务、船运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控股业务以及IP业务。而在具体判断相 关主体从事的业务活动是否属于相关活动范围时,除考察相关活动本身的定义外,还将考 量是否符合每类相关活动所对应的“核心创收活动“。 |
问: |
经济实质要求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
答: |
针对不同的相关活动,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的经济实质要求。相比其他相关活动而言,控股业务适用的标准要求相对较低。此外,IP业务除满足一般经济实质要求外,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视为未开展任何创收活动(即仅收取利润,而无经济实质),需要相关主体提出反证。 |
问: |
何时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
答: |
根据相关主体在ESA生效前(2019年1月1 日)是否已成立存在不同的规定。相关主体从ESA生效后的第一个财务期间开始,并在此后每个连续的一年期间内,需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判断是否适用及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并应在每个财务期间终止后的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申报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