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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港演艺人员及运动员就香港税务责任的常见问题

答え
问:
谁是演艺人员或运动员?
答: 根据税务条例,是指在一定形式的娱乐或运动中以演艺人员或运动员身分表演(不论是单独表演还是与其他人共同演出)的人(法团除外),而形式则包括现场表演,事先录制的表演,公众可观看或聆听的表演,不论需付费与否。

问:
非居港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如何征税?
答:
他们如在香港演出或出席与商业场合有关的活动而收取款项,即须缴纳利得税。

问:
他们如何缴纳税款?
答:
按税务条例规定,「香港付款人」须为他们承担税务责任,所谓「香港付款人」是指向非居港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或其非居港代理人付款的人。一般而言,该名香港付款人会是有关活动的举办人或赞助人。

问:
香港付款人的税务责任是什么?
答:
他们须在有需要时填妥IR623表格,用以申报非居港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所收取的总款额以及清缴有关税项。

问:
香港付款人是否须从支付给非居港演艺人员或运动员的总款额中扣存部分款项?
答:
是的。香港付款人须从支付给非居港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或其非居港代理人的总款额中扣存一定比例款项,以确保有足够的款项缴纳税款,其百分比如下:

2014/15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演出是与个别的演艺人员/运动员直接安排
10%
演出是经其非居港代理人安排

代理人是个别人士或合伙人士
10%
代理人是法团代理人或法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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