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便民利企服务相关问答
问: |
从单位失业后,档案如何接转? |
答: |
与企、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本市失业人员,可以将本人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服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获得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同的档案服务,档案不用从公服中心转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了。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区公服中心传输的档案影像,为失业人员提供服务。 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就近便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档案委托、社保参保等业务,不需要在区和街道(乡镇)之间来回跑了。 |
问: |
积分落户人员的档案如何接转? |
答: |
根据实际情况,有就业单位的,将档案转至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存档机构保管;没有就业单位的,可在户籍所在区公服中心申请个人委托存档。 |
问: |
档案已经在本市公服中心保管,后又进京落户,档案如何转移? |
答: |
为了简化档案转移手续,方便存档人员,已在本市公服中心存档的人员办理进京落户后,档案可不转回原籍,公服中心将进京落户的审批材料等归入本人档案,继续提供档案服务。 |
问: |
临近退休年龄人员应该怎么存档? |
答: |
本市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申请委托存档,公服中心会对档案情况进行初步查阅,告知档案中有关退休的注意事项,由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接收档案。为方便存档人员办理退休,公服中心还可以将服务向前延伸一步,在存档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段时间核实档案信息,提前告知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所需注意事项,为顺利办理退休手续、按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留足准备时间。 |
问: |
档案证明应该怎么开? |
答: |
存档人员申请出具档案证明,公服中心会严格依据档案内容记载如实出具。对于档案内容缺少明确记载而无法提供证明的,公服中心会向办事群众解释说明实际情况,并出具存档证明。 |
问: |
如何申请复印档案材料? |
答: |
存档人员办理就业、升学、考试、亲属投靠进京事项,这些事项的受理部门通常要求提供档案材料复印件,这种情况下,公服中心一般可以复印档案中反映个人经历、学习成绩、就业报到、进京审批等材料。复印的档案材料必须严密包封,保障存档人员的信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