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公司成员公开登记册
问: |
根据《公司法》注册的外籍公司在新加坡保存其成员公开登记册的时限是什么? |
答: |
在2017年3月31日或之后根据《公司法》注册的外籍公司,必须在注册后30天内,在新加坡保存其成员公开登记册。 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根据《公司法》注册的外籍公司,必须在2017年3月31日之后的60天内(即2017年5月30日之前)在新加坡保存其成员公开登记册。 |
问: |
《公司法》附表15是否适用于外籍公司保存成员公开登记册的要求? |
答: |
不适用。《公司法》附表15载列获豁免保存实际控制人登记册要求的外籍公司,但不适用于保存成员公开登记册的要求。 |
问: |
是否有外籍公司可豁免于保存成员公开登记册? |
答: |
没有任何一家外籍公司可豁免于保存成员公开登记册。 |
问: |
哪里可以找到有关外籍公司必须保存成员公开登记册的要求? |
答: |
这些要求可以在《公司法》第379以及第380节中找到。外籍公司成员公开登记册的要求与公众公司成员公开登记册的要求相似(见《公司法》第190节)。 |
问: |
外籍公司的“成员”指的是谁? |
答: |
《公司法》第379节要求外籍公司必须保存其成员的公开登记册,这与新加坡注册公众公司的成员登记册要求类似。每家外籍公司都需对其“成员”是谁做出自己的评估,因为这将取决于外籍公司所在国家的司法立场。 |
问: |
成员公开登记册应以何种形式保存? |
答: |
成员登记册可以电子或硬拷贝形式保存。 |
问: |
外籍公司可将其成员公开登记册保存在哪里? |
答: |
外籍公司可将其成员公开登记册保存在其新加坡的注册办事处或新加坡的其他地方。详情请参阅《公司法》第379节。例如,如果成员登记册以电子形式保存为Microsoft Excel文件,则该文件应保存在外籍公司的新加坡注册办事处或新加坡其他地方的计算机上。 |
问: |
外籍公司必须向注册处提交任何与成员公开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吗? |
答: |
外籍公司必须向注册处提交一份通知,说明成员公开登记册的保存地址。如果成员公开登记册的保存地址有任何变更,外籍公司必须在变更后的30天内向注册处提交变更通知。请参阅《公司法》第379节。 |
问: |
谁可以查阅外籍公司的成员公开登记册? |
答: |
登记册应向外籍公司的任何成员免费开放,并允许任何其他人在缴付新加坡币1元或该外籍公司所要求的更低金额费用的前提下进行查阅。任何成员或其他人可要求外籍公司向其提供一份登记册或其任何部分的副本,但仅限于姓名、地址、持有的股份数量以及所缴付的股份金额,并以每一页需预付新加坡币1元或外籍公司所要求的较低金额为前提,复制并安排将任何人要求的任何副本,在21天内或在注册处认为合理的较长期限内(以该外籍公司接获该项要求的翌日起计),送交该人。详情请参阅《2017年公司(控制人及代理董事登记册)规例》第1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