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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06

答え
问:
在台湾典价及押租金计算租赁收入的标准如何?
答: 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财產出租有收押金或任何款项类似押金的话,或以财產出典而取得典价,都要把这笔款项按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计算租赁收入。(2019年度利率以年息1.04 %计算。)

问:
在台湾房屋无偿借与他人使用,是否要课徵综合所得税?
答:
房屋无偿借给他人作营业使用,或给医师、会计师等执行业务者使用或住家用,它的课税规定分下面2点来说明:
把房屋借给他人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虽然是无偿借用,仍然要按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申报综合所得税。上面所说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或法人。
把房屋无偿借给不是营业或执行业务者的其他个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无偿借用契约,这份契约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2个人证明确实是无偿借用,并依公证法规定办理公证,否则应该按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申报综合所得税。

问:
台湾股东以自有房屋无偿供公司使用,是否要课徵综合所得税?
答:
公司股东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公司使用,虽然没有收租金或押金,但是依所得税法规定,仍然要按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申报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将财產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係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条文中所说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或法人。

问:
台湾房屋出租约定的租金,较当地一般租金为低时,如何课徵综合所得税?
答:
房屋出租约定的租金,显然比当地一般租金还低,国税局可以参考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调整,计算租赁收入。
上面所说「当地一般租金」,係由国税局查明后报经财政部核定的租金,计算方式是这样的:如果是供住家使用,则把房屋评定现值乘以财政部核定的比率,就是全年的当地一般租金;至非住家使用,则按实地调查租金状况编订之「年度非住家用房屋当地一般租金标准表」并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当地一般租金,再减除43%必要费用,就是租赁所得。

问:
适用台湾住宅法之租赁所得,如何课徵所得税?
答:
将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条规定接受各项租金补贴者或符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单位供社会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间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万元以内部分,免税;超过1万元者,就超过部分减除该部分之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之餘额为租赁所得。该必要损耗及费用可逐项举证申报,如不逐项举证申报,必要费用标准为应税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符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单位供社会住宅使用,必要费用标准为应税租金收入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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