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赡养费的税务处理问答
问: |
对于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签订的离婚或分居协议,赡养费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
答: |
根据离婚或分居协议(例如,离婚判决书、分居判决书或书面分居协议),向配偶或前配偶支付的赡养费或其他费用在联邦税收层面上都属于赡养费范畴。对于赡养费的支付方而言,他可以在税务申报中扣除其所支付的费用。而赡养费的接收方必须在收入中包含该笔赡养费。 |
问: |
对于2018年12月31日之后签订的离婚或分居协议,赡养费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
答: |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对于2018年12月31日之后签订的离婚或分居协议,赡养费将不得用来抵减支付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且不再包含在接收方的收入中。 |
问: |
我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了离婚或分居协议,但是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对该协议做出了修改。我可以在税表中抵减该笔支出吗? |
答: |
您不可以在税表中抵减该笔支出,如果该项修改满足以下条件: 更改了赡养费条款;并且 声明了赡养费将不得用来抵减支付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且不再包含在接收方的收入中。 也就是说,即使在2018年12月31日当天或之前签订了离婚或分居协议,但在之后进行了修改,只要该修改不满足上一段所述的条件,则赡养费的支付方仍可以在税务申报中抵减该笔支出,接收方仍需将其包含在收入中。 |
问: |
赡养费有没有免税的部分? |
答: |
如果该判决书或协议明确规定了赡养费中的固定比例或金额是用于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视孩子的情况,例如需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达到一定年龄),则该部分对于接收方而言是免税的,但需注意的是,该部分不能用来抵减支付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使是在2018年12月31日当天或之前签订的离婚或分居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