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州工资税问答
问: |
谁有责任预扣个人所得税? |
答: |
如果您是联邦出版物《工资税指南》中所述的雇主,并且在纽约州内设有办公室或发生商业活动,则必须为员工预扣个人所得税。 |
问: |
外州雇主需要为居住在纽约州的员工预扣个人所得税吗? |
答: |
不需要。如果您属于外州雇主,即不是根据纽约州法律注册成立或未申请商业许可,并且没有在纽约州经营办公室或从事经销业务,则无需为居住在纽约州,纽约市或杨克斯的员工预扣所得税。 如果外州雇主受员工委托,同意为其代扣纽约州,纽约市或杨克斯所得税,则该雇主必须遵守纽约州的预扣所得税要求。 |
问: |
您需要为哪些员工预扣个人所得税? |
答: |
雇主需要为以下员工预扣所得税: 在纽约州内或州外取得收入的纽约州居民; 在纽约州内取得收入的纽约州非居民; 纽约市居民,不论是否有纽约市内取得收入; 杨克斯居民,不论是否在杨克斯取得收入; 在杨克斯取得收入的杨克斯非居民。 需要留意的是,如果您在税务年度中更改了纽约市或杨克斯的居民身份(如搬家),请提交“更改城市居民身份”表格IT-360.1。 |
问: |
雇主需使用什么表格来报告预扣的个人所得税? |
答: |
雇主必须按时提交工资税申报表,并为员工代缴需要预扣的纽约州,纽约市和扬克斯工资税。所有的雇主都需要每个日历季度提交表格NYS-45来报告季度合并预扣税、工资报告和失业保险申报表。如果雇主在日历季度期间预扣的工资税额超过700美元,则必须超过该额度的3至5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交表格NYS-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