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籍及港澳台籍员工个税相关政策
问: |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该如何处理? |
答: |
应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既2021年1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
问: |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又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该如何处理? |
答: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
问: |
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时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该如何计算? |
答: |
一个纳税年度内,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时,仅就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超过90天不满183时,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均应计算个人所得税。 |
问: |
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时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该如何计算? |
答: |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其余所有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无住居民个人,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问: |
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时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该如何计算? |
答: |
高管人员为无住所居民个人时,工资薪金计算方法与无住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方法相同; 高管人员为非居民个人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管人员为非居民个人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时,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其余收入均应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