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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 2

答え
问:
在台湾综合所得总额包括那些所得?
答: 综合所得包括营利、执行业务、薪资、利息、租赁、权利金、自力耕作渔牧林矿、财產交易、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退职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和申报受扶养的亲属,全年所取得以上各类所得的合计,就是综合所得总额。

问:
什麼是台湾的营利所得?
答:
公司股东所获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员所获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资者所获分配之盈餘、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合伙人每年度应分配之盈餘、独资资本主每年自其独资经营事业所得之盈餘及个人一时贸易盈餘皆属之。

问: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台湾所得税制优化方案之股利所得课税新制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
优化方案废除了两税合一课税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课税新制,规定自107年1月1日起,个人居住者所获配的股利,可以选择採用「合併计税减除股利可抵减税额」及「单一税率分开计税」这2种方式,由纳税义务人自行选择有利的课税方式;当然,如果综合所得税是利用网路申报方式,电脑会自动帮纳税义务人选择最有利的方式喔。

问:
在台湾营利所得採「合併计税减除股利可抵减税额」应如何课税呢?
答:
全户股利及盈餘併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并按全户股利及盈餘合计金额的8.5%计算可抵减税额,抵减应纳税额,每一申报户可抵减金额以8万元为限。如果以抵减限额8万元除以抵减率8.5%反算,全年股利金额约94万元以下的纳税义务人,可全额享有抵减税额。如果可抵减税额大於应纳税额,也就是股利可抵减税额抵减应纳税额后仍有餘额,这个餘额是可以退税。

问:
在台湾营利所得採「单一税率分开计税」应如何课税呢?
答:
无论纳税义务人或配偶的各类所得採合併或分开计算税额,全户股利及盈餘不计入综合所得总额,以全户股利及盈餘合计金额按28%单一税率分开计算税额,再与其他类别所得的应纳税额加总,计算应缴(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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