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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相关问答(四)

答え
问: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答: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2. 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3. 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4. 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5. 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问: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有什么限制?
答: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

问: 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答: 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按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2. 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3. 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4. 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问: 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有什么限制?
答: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

问: 外国投资者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答: 外国投资者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按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2. 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3. 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4. 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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