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答
问: |
单位名下没有车辆,向租车公司租赁车辆使用取得租赁费发票,租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产生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并取得油费发票和过路过桥费的发票,纳税人想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才能证明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的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
答: |
企业在使用租赁的车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支出,提供发票等合法有效的凭据,可在税前扣除。为证明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应提供租赁协议和租车发票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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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单位为车队购买的交强险、公路运输货物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
答: |
单位为本单位车队购买的交强险、公路运输货物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问: |
企业租入的车辆,负担了该车辆的保险费和车船税,那么这部分保险费及车船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
答: |
企业租入的车辆,车辆的所有人不是企业,车对应的保险费、车船税等,应由车辆的所有人负担,企业不能税前扣除。 |
问: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总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口径如何确定? |
答: |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
问: |
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
答: |
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