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货物税申请退还减征
问: |
已税货物因逾期或变质损坏申请退抵,得免派员监毁之条件? |
答: |
货物税产制厂商最近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或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其所产制已纳货物税货物因逾期或变质损坏申请退抵之案件,所在地稽征机关仍应依规定派员会同销毁。惟为兼顾简政便民,如查明最近1年度无欠税或违章记录,且其申请销毁之数量不超过同期间货物出厂数量1%者,得免派员监毁,但发现异常者,仍应予以抽查并实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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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何依据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申请退还减征货物税? |
答: |
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购买经经济部门核定能源效率分级为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未销售且未退货或换货者,每台可依「电冰箱冷暖气机除湿机减征货物税税额表」退还新台币5百至新台币2千元。 |
问: |
货物税之产制厂商未依限办理申报或不申报,其滞报金及怠报金之规定? |
答: |
这个问题分两点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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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货物税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或滞报金、怠报金者,会受到什么处罚? |
答: |
货物税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者,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逾3日按滞纳金额加征1%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纳税义务人之事由,致不能于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得于其原因消灭后10日内,提出具体证明,向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经核准者,免予加征滞纳金。上述应纳的税款,应自滞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自动缴纳或强制执行征收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计算利息,一并征收。 |
问: |
违反货物税手续的行为有那些?会受到什么处罚? |
答: |
货物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补办或改正外,处新台币9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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