ホーム   よくあるご質問  税務  台湾  台湾货物税办理退税 

よくあるご質問

シェア

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货物税办理退税

答え
问:
外销已税货物,厂商应如何办理退税?
答:
外销已税货物,应在货物出口后,检具完税照及出口报单副本,向产制厂商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退税。

问:
那些已纳货物税之货物或保税记账货物税之货物,可以退还原纳或冲销记账货物税?
答:
已纳或保税记账货物税之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退还原纳或冲销记账货物税:
  1. 运销台湾以外者。
  2. 用作制造外销物品之原料者。
  3. 滞销退厂整理,或加工精制同品类之应税货物者。
  4. 因故变损,不能出售者。但数量不及计税单位或原完税照已遗失者,不得申请退税。
  5. 在出厂运送或存储中,遇火焚毁或落水沉没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灾害,以致物体消灭者。 
  6. 以进口及台湾产制已缴纳货物税之中央系统型冷暖气机用之主机或压缩机装置冷冻冷藏设备,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并非属于冷暖气机者。

问:
厂商以已缴纳货物税之主机或冷媒压缩机,装置冷冻冷藏设备,应如何办理退税?
答:
厂商以已缴纳货物税之主机或冷媒压缩机,装置冷冻冷藏设备,申请退税者,应在完工后由厂商向装置所在地之稽征机关申请勘验,经勘验属实,核发证明文件后,由厂商检附该项证明文件连同完税照或缴税之凭证,向原课征货物税之机关申请退税。

问:
已税货物变质损坏,厂商应如何办理退税?
答: 已税货物变质、损坏、不堪销售者,得依「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办理应税货物或烟酒销毁审查作业要点」规定,填具申请书并叙明存置地点、处理方法及日期,向货物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派员会同销毁或回炉后,检附完税照及核准销毁证明文件,向产制厂商所在地稽征机关或海关申请退还原缴纳货物税。

问:
已税货物遭受不可抗力灾害,以致物体灭失者,应如何办理退税?
答: 已缴纳货物税的货物如遇火焚毁或落水沉没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灾害,致物体消灭者,产制厂商或进口厂商得检具灾害之证明文件连同完税照,向产制厂商所在地稽征机关或进口地海关申请退税。

言語選択

English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閉じ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