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 – 公司秘书与指定代表人的分别
问: |
什么是公司秘书? |
答: |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474(1)条,公司须有一名公司秘书。自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起,在根据第67(1)条交付处长的法团成立表格内指名为公司秘书的人士或法人,即担任该公司的首任公司秘书。公司秘书的主要职责为公司营运者就与业务相关的法定法律和法规提供协助及意见,尤其是公司条例。其他工作职责包括处理和更新公司之法定记录、安排董事及股东会议、准备及递交公司周年申报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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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成为公司秘书的要求是什么? |
答: |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474(4)条,如属自然人,公司秘书须通常居于香港;如属法人团体,公司秘书的其注册办事处须设于香港,或须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如是以业务形式在香港向其他人提供多于一项的公司服务,例如成立法团﹑担任公司秘书﹑提供注册办事处地址等等,均须申请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的牌照。 |
问: |
什么是指定代表人? |
答: |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53ZC(1)条,每间公司须指定最少一名人士为该公司的代表,以提供与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的以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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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成为指定代表的要求是什么? |
答: |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53ZC(2)条,一名指定代表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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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公司秘书和指定代表可否为同一人? |
答: |
可以,公司秘书和指定代表可为同一位自然人或同一个法人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