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相关问答(七)
问: |
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
答: |
有。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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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进行红冲后当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会增加吗? |
答: |
试点纳税人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后,当月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 跨月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或开具红字全面数字电子发票无法对应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红冲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 |
问: |
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 |
答: |
在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允许对原蓝字发票全票面信息(如已红冲过部分,为剩余部分)进行项目行删改或销货清单项目删改。其中销货退回情形,只允许修改数量,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单价,不能直接修改金额;服务终止情形,允许修改总金额和数量,不能修改单价,自动计算税额;销售折让情形,选择需折让的商品行,录入折让比例或金额,不能修改单价和数量,税额自动计算;如果蓝字发票仅有金额,则允许修改金额,税额自动计算。 最终形成的红字确认信息中,项目明细将以所选项目行为来源,显示红冲项目名称、金额、税率、税额。 |
问: |
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权限?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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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
答: |
需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使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