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 – 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
问: |
何谓慈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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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慈善机构不等同志愿或非牟利组织,并必须纯粹为慈善用途而设立。慈善用途分为四个类别,救助贫困﹑促进教育﹑推广宗教及可令社会得益但非属以上任何一类的其他属慈善性质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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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慈善团体是否必须为公众利益而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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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是的,慈善用途必须是旨在使公众获得利益,否则该项用途不属于慈善性质。香港税务局认同英格兰慈善事务委员会就公众利益规定的释义,即公益要求有两个方面: 一、 利益方面;及 二、 公众方面。 如机构或信托原则上是为特定人士的利益而成立,它通常不属慈善性质。不过,怎样才算足够构成公众利益则比较难以明确界定,每宗个桉都必须按其本身情况加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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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有甚么例子是经法院判决为非慈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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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法院曾考虑要求获得慈善地位的各种情况。以下是一些判决为非慈善用途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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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慈善团体是否可以获豁免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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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可以,慈善团体可根据税例第 88条获豁免缴税。第 88 条所赋予的一般性税务豁免受条件限制, 然而税务上,即使某慈善团体(因未能符合限制条件的情况下)须课税 ,它仍然可以是慈善团体。 税例第88 条载明,如慈善团体经营任何行业或业务,从该行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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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是否可查核某组织是否为免税慈善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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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是的,为了让作出捐款的市民查看其捐款是否符合税项扣除规定,根据《税务条例》第 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和信託的名单已上载于税务局网 页 。 免税慈善团体如更改名称,必须儘快通知税务局。否则,捐款人可能无法从 上述名单中找到其新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