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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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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暂缴之处理及罚则

答え
问:
台湾营利事业已缴纳之国外税额及大陆税额,可否扣抵暂缴税额?
答:
1. 自2014年度起,总机构在台湾境内之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3项规定试算当年度前6个月之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暂缴税额者,所试算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属来自台湾境外之所得,于当年度法定暂缴申报截止日前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得自暂缴税额中扣抵。扣抵之数,不得超过因加计其国外所得,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暂缴税额。
2. 营利事业依规定试算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属大陆地区来源所得,或列报之第三地区公司或事业之投资收益源自转投资大陆地区公司或事业分配之投资收益部分,视为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者,其在大陆地区及第三地区已缴纳之所得税,得依前点规定于限额内自暂缴税额中扣抵。
3. 纳税义务人依前二点规定列报扣抵所得来源国、大陆地区及第三地区已缴纳之所得税时,应依照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21条第4项及第5项规定,提出所得来源国或地区税务机关发给之纳税凭证,并取得指定或授权机构之验(认)证后,并同暂缴税额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向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问:
台湾依税法规定有那些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可以免办暂缴申报?
答:
下列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可以免办暂缴申报:
1. 营利事业按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之1/2为暂缴税额且未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及扣缴税额抵减暂缴税额者,于自行向国库缴纳暂缴税额后,得免办理申报。
2. 营利事业按其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之1/2计算之暂缴税额在新台币2,000元以下者,自2009年度起,免办理暂缴。
3. 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系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由营业代理人扣缴或由给付人于给付时扣缴者。
4. 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及经核定之小规模营利事业。
5. 合于免税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不对外营业之消费合作社、公有事业。
6. 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者。
7. 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无应纳税额者及本年度新开业者。
8. 营利事业于暂缴申报期间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其依所得税法75条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
9. 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营利事业。

问:
台湾营利事业未依限缴纳暂缴税款者,稽征机关如何处理?纳税义务人会受到何种损失?
答:
营利事业未于规定期间缴纳暂缴税款者,而于10月31日以前已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补报及补缴暂缴税额者,应自10月1日起至其缴纳暂缴税额之日止,按其暂缴税额,依同法第123条规定的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

问: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未依限缴纳税款,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1. 纳税义务人逾限缴纳税款者,每逾二日按滞纳之金额加征百分之一滞纳金;逾三十日仍未缴纳者,除由稽征机关移送强制执行外,其为营利事业者,并得停止其营业至纳税义务人缴纳之日止。
2. 前项应纳之税款,应自滞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

问:
台湾稽征机关进行调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营利事业如果未提示账簿文据以供查核,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当稽征机关进行调查时,纳税义务人于接到通知后,应在通知的期限内,提示全部有关各种证明所得额的账簿、文据备查,如拒不提示,应处新台币(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如未依限提示,处1,500元以下罚款以外,稽征机关将依查得资料(即纳税义务人之收益损失费用数据)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若部分未能提示,则该部分依查得数据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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