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 – 成员自愿清盘的程序
问: |
如何开始成员自愿清盘? |
答: |
当成员同意及认为公司能够在清盘开始后的 12 个月内偿还所有债务,则可以进行成员自愿清盘。若要开始程序,董事局须通过决议同意召开成员大会及作出法定的有偿债能力证明书。
|
问: |
什么是有偿债能力证明书? |
答: |
有偿债能力证明书由所有董事签署及共同认为公司将能够在自动清盘开始之时起计不超过12个月的一段期间内,全数偿付其债项,及附上一份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 |
问: |
成员自愿清盘的下一个程序是什么?公司需要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吗? |
答: |
需要。当特别成员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时后,自愿清盘将正式开始。清盘人将会被委任以着手处理公司的清盘事务和向政府部门提交必要的通知书。 |
问: |
成员大会需要每年举行吗? |
答: |
当清盘程序已开展一年以上时,清盘人必须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向成员通知其清盘的进度。 |
问: |
还有其他需要准备的文件吗? |
答: |
当公司清算所有事务后,清盘人必须准备最后的财务报表,述明公司的资产是如何被处置及如何将剩余的资产分配给成员。 |
问: |
什么时候需要提交最后的财务报表? |
答: |
该最后的财务报表必须在最后成员大会上提交,而该会议必须于会议日前一个月刊登宪报。在会议结束后15日内必须将财务报表副本连同已召开最后成员大会的申报送交公司注册处。 |
问: |
什么时候公司正式被解散? |
答: |
公司将在最后的财务报表及已召开最后成员大会的申报送交到公司注册处的三个月后正式被解散。 |